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206民催9号
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理工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51641924)。住所地:宁波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理工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理工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0041453、出票日期为2007年8月6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理工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原名称:贵阳供电局)、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理工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