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财保101号
申请人:朝阳市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148-9号、14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55537994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男,蒙古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
被申请人:喀左县华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滨河南路(喀左***大酒店)1幢01111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YR0M4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利州工业园区(绿港现代农产品交易市场)4幢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8511247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朝阳市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喀左县华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95,62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市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喀左县华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南哨街道龙吟街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