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2执2505号
申请执行人:建昌县申滋租赁店,住所地: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中心农贸市场钢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22MA0UH3EB48。
经营者:**滋,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建昌县。
被执行人: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县利州工业园区【绿港现代农产品交易市场】4幢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8511247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建昌县申滋租赁店申请执行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1422民初1411号民事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8日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2022)辽1422执250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