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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4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局,住大城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朝阳某某有限公司,住利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局与被执行人朝阳某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因履行期限较长,以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喀左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4执154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