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4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向阳街二十段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朝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朝阳百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1日作出(2020)辽1302民初6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辽13民终156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双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0)辽13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装饰装修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被上诉人已投入使用,相关当事人在《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进行了约定,现有证据表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被上诉人可能仍欠付工程价款。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了要求对增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重审应查明是否存在增项工程,必要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通过鉴定程序确认增项工程价款。此外,根据2019年7月8日美年大健康体检辽宁朝阳店各施工单位经济往来账明细,案外人***可能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重审根据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应追加***参加诉讼,以查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合同责任。
综上,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姜 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多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