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48号
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祎涵,***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412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2053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兆盛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兆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节***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80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