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48号 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祎涵,***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412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2053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兆盛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兆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节***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80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