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申请人: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412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日生,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开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2053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2)黔0122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5325.9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现已审结,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5325.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兰 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