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06号 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兴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412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2053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开磷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磷公司)、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磷化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0万元。申请人兆盛公司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兆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磷公司、磷化公司财产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开磷公司、磷化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52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