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民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26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朔州市人,司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城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晔
审判员张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苗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