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执108号
申请执人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延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高头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00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2891.28元(含执行费370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胜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原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