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执108号
申请执人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延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高头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009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2891.28元(含执行费370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胜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原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