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6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作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5369。
法定代表人:胡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
法定代表人:高崇义,该村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永,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井头村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作稳,被告国网山西承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永,被告大井头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高崇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大井头村委停止侵权,赔偿***各项损失101978.4元。事实与理由:***在大井头村有承包的土地,在未达成征用土地协议的情况下,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将***的果树砍伐,并在***的土地上施工建设,共占用***土地2.05亩,砍伐苹果树107棵(6公分以上),应当赔偿***永久占地损失0.566亩*53000元/亩=35997.6元,临时占地损失1.484*1200元/亩=1780.8元,苹果树损失107棵*600元/棵=64200元,合计101978.4元。
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大井头村委辩称,1.国网山西承装公司的施工行为合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所施工的特高压工程项目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重点项目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工程所占用土地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征用,项目审批手续齐备,规划、选址及施工行为依法合规。2.***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山东-河北特高压工程占地补偿是按照平邑县和地方镇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所有补偿款已经按照地方镇人民政府统一委托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果,支付至地方镇人民政府账户,经大井头村委多次通知,***对该补偿标准不服而拒绝领取并阻挠施工。3.2018年8月份至2018年底,***一直阻挠施工,给国网山西承装公司造成31万元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大井头村委提交的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与***提交的承包合同相一致,对该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2.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交的工人工资表五份,该证据不能证实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主张的误工损失,对该证据,本院经审查不予确认;3.大井头村委提交的《会议决议》一份,该《会议决议》由大井头村村民代表签字并加盖大井头村委公章,对该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4.对国网山西公司提交的《临时占地补偿协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5.对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同泰评报字[2018]第Z0279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系地方镇人民政府委托进行评估,并非本案当事人委托,***称该评估结果过低且没有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用;6.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交的(2018)鲁1326民初709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用;7.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二份,该二份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二份判决书,本院不予采用;8.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交的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地政发〔2018〕26号文件,对该政府文件,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本村25.9亩机动地承包事宜,经研究决定,机动地承包期10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承包期满由村委收回机动地,机动地承包价格为每亩每年160元,其中有11亩为每亩每年150元,承包期内承包费由承包户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交清。
2010年12月,村民***承包该村东南岭土地一宗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至2020年12月20日到期,承包费用为每亩160元,共计8000元。
为优化华北电网网架结构,提高山东电网接受区外电力能力和系统安全稳定水平,满足山东省用电负荷增长需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拟建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以下简称特高压工程),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建设该项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持《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1000千伏交流输电变电工程(山东段)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的审查意见》(鲁电发展〔2016〕568号)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
2016年8月8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对特高压工程塔基用地进行初审,作出临国土资字〔2016〕100号《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1000千伏交流输电变电工程(临沂段)建设项目线路塔基用地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9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1000千伏交流输电变电工程(山东段)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的审查意见》批示:同意线路走向,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减少用地规模,补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纳入建设项目总预算。
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国家电网发展〔2017〕592号)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能源〔2017〕190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案涉特高压工程。
2018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将案涉特高压工程列入2018年省重点项目名单。
2018年6月11日,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平政办字〔2018〕37号《关于成立平邑特高压和鲁南高铁外部电源工程建设协调推进组的通知》,决定成立平邑特高压和鲁南高铁外部电源工程建设协调推进组,确保两项工程在平邑县域内顺利进行施工。
2017年12月2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作出鲁国土资字〔2017〕588号批复,对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临国土资报〔2017〕489号)作出批复,同意临沂市制定的案涉特高压工程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18年6月16日,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作出地政发〔2018〕26号《关于公布山东~河北特高压环网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上级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对特高压工程在其辖区内所占用土地制定土地征收标准,内容为:一、永久征地补偿为5.3万元/亩,1.家庭联产承包地1200元/亩·年,承包户一次性补偿自征地之日至2029年,2029年以后的占地补偿款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承包情况进行统筹分配;2.机动地1200元/亩·年,按尚未到期的承包期限一次性补偿给承包户,承包期以后的占地补偿由村民委员会按实际承包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机动地承包期以机动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准。二、临时占地补偿,家庭联产承包地和机动地均按11200元/亩·年补偿给承包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1.果树,盛果400元/棵(6公分以上);初果260元/棵(3公分-6公分);幼树40元/棵(2公分-3公分),10元/棵(2公分以下);幼苗5元/棵。
2018年7月25日,案涉特高压工程施工单位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与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签订《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线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线路塔基在地方镇政府辖区内有23个,由甲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先行向乙方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支付青苗补偿、临时占地补偿款1380000元,并于当日支付完毕;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施工,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停工现象,确保重点工程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第三条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书目砍伐补偿、桥梁、水利设施损坏,在工程竣工前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将补偿资金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提供相关的补偿手续”。
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公司)对案涉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9月12日,同泰公司作出鲁同泰评报字[2018]第Z0279号《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用于本报告所列示评估目的,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在2018年8月30日所表现的补偿价值为6.34万元,含案涉争议土地补偿内容。
2018年11月18日,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与大井头村委签订《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线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协议》,协议按照平邑县地方镇政府文件征地标准进行,本次永久占地为0.566亩,临时占地1.47亩,苹果树6cm以上93棵,3-6cm8棵,2cm以下6棵,征地补偿款合计71102元。
2018年11月30日,大井头村委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本村民***承包的东南岭土地为本村机动地,承包期为10年,自2011年1月始至2020年12月31日止。经办人魏云宪、法定代表人高崇义在该证明中签字确认。
2018年12月3日,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在案涉土地进行施工,引发本案争议。
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在案涉土地进行施工合法性问题,二是***与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和大井头村委之间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争议问题。
案涉特高压工程是优化华北电网网架结构,提高山东电网接受区外电力能力和系统安全稳定水平,满足山东省用电负荷增长需要的一项山东省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分别经国家电网公司、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项目所占用土地分别经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征用。***对土地征用决定有异议,认为土地征用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施工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对施工行为合法性争议的本质是对土地征用合法性的争议。同时***不认可地方镇政府制定的《山东~河北特高压环网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其对该标准的永久占地补偿款分配方式亦有异议,认为应该将该部分补偿全部给***,其对果树补偿标准6公分以上400元/棵有异议,认为果树应当按照600元/棵的标准进行补偿,因此,***与大井头村委、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之间争议的实质是对土地征用决定和补偿标准不服而引发的争议,该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形,因此,该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已经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世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玉龙
书 记 员 王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