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6民初7889号
原告: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胡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永,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因其委托代理人生病需入院治疗申请延期开庭审理,2019年7月9日原告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因案情复杂,需要大量证据准备,再次申请延期开庭审理。2019年9月25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山西承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永,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停止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施工行为的妨害;2.判令***赔偿国网山西承装公司误工费损失300800元(暂时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后续损失按每日3200元计算至***停止妨害行为之日);3.保全费由***承担。庭审中,国网山西承装公司诉求第二项主张误工费损失数额按300800元计算,后续误工费损失因***已停止侵权,不再主张。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份,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按照国家批准方案进行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工程(以下简称特高压工程)施工,在进行98号铁塔塔基施工过程中,***非法阻挠施工,致使工程陷入停顿至今。经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主张权利的地上附着物价值39340元,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已将该款连同临时占地款项一并汇至地方镇人民政府账户。经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井头村委)通知领取,***拒不领取,继续违法阻挠施工。经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了解,***不是特高压工程98号铁塔塔基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系非法占用该地。***非法阻挠行为不仅给特高压工程造成了重大影响,也给国网山西承装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辩称,1.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并未与***签订任何协议,***也未允许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使用;2.***与大井头村委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拥有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3.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在未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侵犯了***的合法权益;4.***并未阻扰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施工,且涉案工程一直在正常施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交的大井头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载明***阻挠涉案工程施工造成国网山西公司损失30余万元,但大井头村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评估、鉴定资质,其所证实的造成国网山西公司损失30余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对该份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2.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占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加盖有国网山西公司公章、大井头村委公章,并由双方代表人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该协议本院予以认定;
3.对国网山西公司提交的涉案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协议,该协议书加盖有国网山西公司公章、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公章,并由双方代表人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该协议本院予以认定;
4.对国网山西公司提交的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同泰评报字[2018]第Z0279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系地方镇人民政府委托进行评估,并非本案当事人委托,且***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用;
5.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交的最高法发布的矿业权民事纠纷十大案件典型案例、(2015)浙丽民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该二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二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用;
6.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交的行政裁定书二份,该二份行政裁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二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用;
7.对临沂市天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临天润价评字(2019)第0225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评估依据为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供的五张工资明细表,该五张工资明细表系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单方制作,未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职工工资银行流水,对该五张工资明细表,本院不予认定。评估报告书第十项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均载明该评估需要提供的资料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否则将造成评估结果有误,因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不能证实其误工损失情况,而依据该工资明细表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故对该份价格评估报告书,本院不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平邑县地方镇大井头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本村25.9亩机动地承包事宜,经研究决定,机动地承包期10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承包期满由村委收回机动地,机动地承包价格为每亩每年160元,其中有11亩为每亩每年150元,承包期内承包费由承包户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交清。
2010年12月,村民***承包该村东南岭土地一宗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至2020年12月20日到期,承包费用为每亩160元,共计8000元。
为优化华北电网网架结构,提高山东电网接受区外电力能力和系统安全稳定水平,满足山东省用电负荷增长需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拟建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以下简称特高压工程),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建设该项目。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持《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1000千伏交流输电变电工程(山东段)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的审查意见》(鲁电发展〔2016〕568号)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
2016年8月8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对特高压工程塔基用地进行初审,作出临国土资字〔2016〕100号《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1000千伏交流输电变电工程(临沂段)建设项目线路塔基用地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9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1000千伏交流输电变电工程(山东段)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的审查意见》批示:同意线路走向,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减少用地规模,补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纳入建设项目总预算。
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国家电网发展〔2017〕592号)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能源〔2017〕190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案涉特高压工程。
2018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将案涉特高压工程列入2018年省重点项目名单。
2018年6月11日,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平政办字〔2018〕37号《关于成立平邑特高压和鲁南高铁外部电源工程建设协调推进组的通知》,决定成立平邑特高压和鲁南高铁外部电源工程建设协调推进组,确保两项工程在平邑县域内顺利进行施工。
2017年12月2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作出鲁国土资字〔2017〕588号批复,对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临国土资报〔2017〕489号)作出批复,同意临沂市制定的案涉特高压工程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18年6月16日,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作出地政发〔2018〕26号《关于公布山东~河北特高压环网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上级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对特高压工程在其辖区内所占用土地制定土地征收标准,内容为:一、永久征地补偿为5.3万元/亩,1.家庭联产承包地1200元/亩·年,承包户一次性补偿自征地之日至2029年,2029年以后的占地补偿款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承包情况进行统筹分配;2.机动地1200元/亩·年,按尚未到期的承包期限一次性补偿给承包户,承包期以后的占地补偿由村民委员会按实际承包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机动地承包期以机动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准。二、临时占地补偿,家庭联产承包地和机动地均按11200元/亩·年补偿给承包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1果树,盛果400元/棵(6公分以上);初果260元/棵(3公分-6公分);幼树40元/棵(2公分-3公分),10元/棵(2公分以下);幼苗5元/棵。
2018年7月25日,案涉特高压工程施工单位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与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签订《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线路工程临时占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线路塔基在地方镇政府辖区内有23个,由甲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先行向乙方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支付青苗补偿、临时占地补偿款1380000元,并于当日支付完毕;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施工,不得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停工现象,确保重点工程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第三条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树木砍伐补偿、桥梁、水利设施损坏,在工程竣工前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将补偿资金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提供相关的补偿手续”。
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公司)对案涉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9月12日,同泰公司作出鲁同泰评报字[2018]第Z0279号《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用于本报告所列示评估目的,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在2018年8月30日所表现的补偿价值为6.34万元,含涉案争议土地补偿内容。
2018年11月18日,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与大井头村委签订《潍坊~临沂~枣庄~菏泽~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线路工程占地补偿协议》,协议按照平邑县地方镇政府文件征地标准进行,涉案纠纷永久占地为0.566亩,临时占地1.47亩,苹果树6cm以上93棵,3-6cm8棵,2cm以下6棵,征地补偿款合计71102元。
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因涉案土地补偿事宜发生纠纷,2018年12月1日,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裁定***立即停止对国网山西承装公司电力工程施工的阻挠行为,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30元。2018年12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1326民初7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责令***在本案诉讼期间不得妨碍国网山西承装公司的合法施工;二、查封国网山西承装公司提供的担保土地一宗,即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一宗,土地证号为:鲁(2017)平邑县不动产权第00009**。
2018年12月3日,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在案涉土地进行施工,现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
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涉案争议的焦点为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对涉案土地征用合法性的争议。国网山西承装公司认为涉案特高压工程建设已分别经国家电网公司、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项目所占用土地也分别经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征用,且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已将涉案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大井头村委,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的阻挠施工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予以赔偿。而***辩称其与大井头村委签订有涉案土地的承包合同,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但涉案土地的征用未经其同意,涉案土地征用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也不认可涉案土地赔偿标准,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并没有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其施工行为侵犯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国网山西承装公司与***之间争议的实质是对土地征用决定和土地补偿的争议,该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形,因此,该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国网山西承装公司已经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用(最迟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缴纳,不再另行通知,逾期即视为未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彬
人民陪审员 张兆贤
人民陪审员 李 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长美
书 记 员 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