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沣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2449号
原告:高菊,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曾用名高志卫),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
被告:华沣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三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菊与被告华沣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华沣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9)第1187号仲裁裁决书,先于高菊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华沣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高菊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9)陕0103民初2248号华沣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高菊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