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路开坡与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执保456号
申请人:路开坡,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胡官屯镇路庄村74号。
委托代理人:孙良昌,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北路909号龙奥国际广场1号楼410。
法定代表人:王茂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路开坡与被执行人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408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40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宋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