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202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昌,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素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龙奥国际广场**楼410。
法定代理人:王茂忠,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淑洁
书记员刘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