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443号
原告:***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龙奥国际广场**楼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649535。
法定代表人:王茂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并告知***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宫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