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展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鹏展电气有限公司、临沂申成电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467号

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29927X,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店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丕磊。

被申请人临沂申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CDP6W21,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龙泉街。

法定代表人李宝梅。

被申请人李宝梅,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被申请人李静,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申请人郁传森,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申请人杜元金,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申成电力有限公司、李宝梅、李静、郁传森、杜元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申成电力有限公司、李宝梅、李静、郁传森、杜元金价值50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申成电力有限公司、李宝梅、李静、郁传森、杜元金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