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998号之一
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店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丕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兰山区羲之路。
法定代表人:孙钦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