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展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展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财保185号
申请人: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罗庄经济开发区西中环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510078XC。
法定代表人:李政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强,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店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29927X。
申请人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8月1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蹇令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广兰
书 记 员 吴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