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财保57号
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盛庄街道三岗店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2992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街道罗庄经济开发区西中环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510078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展电气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8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马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蹇令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