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执576号
申请人: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北关三组1号楼。
法定代表人:焦国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鹏,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本院依据(2016)陕082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及(2018)陕08民终2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领取的工程款698912元;向申请人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管理费515460元和混凝土款1033705元;被执行人***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鉴定费50000元,二审受理费24780元共计1222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61140元,被执行人***承担38420元;申请执行费2563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22日先后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5月9日我院委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反馈信息为无车辆信息。
4、2019年5月21日委托西安房产、富平房产反馈均无二被执行人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传唤申请人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国林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
6、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将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神木县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骅
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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