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81执2444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北关三组1号楼。
法定代表人:焦国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铧西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原神木市麻家塔乡铧山村第二村民小区),住所地,神木市麻家塔乡铧山村。
负责人:刘平山,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铧西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铧西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铧西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53892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5日起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及执行费5260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短信送达被执行人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铧西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本院作出(2019)陕0881执24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神木市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铧西村八组(原麻家塔乡铧山村二组)在麻家塔办事处账户中的存款;经与被执行人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铧西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现居住地调查亦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约谈,申请人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铧西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骅
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李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