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4011号
***、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59000元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及执行费1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的876252元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神木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