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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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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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岳利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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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张 楠 |
书记员:孙 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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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2019年1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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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管辖权异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属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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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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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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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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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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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1.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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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