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

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8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男,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梁山路赵村。
本院在执行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正在处置中,除了正在处置的被查封财产以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表示对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