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372号
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二段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工业西区(沱江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肖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9)川01知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金堂广场支行的账户(44×××94)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200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龙大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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