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

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蓉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0216号

原告: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工业**(沱江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肖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蓉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川林,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蓉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沱江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龙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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