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头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兴街建设大厦26号门面。
被执行人:新疆华特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新体巷科技企业加速器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头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特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97.8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特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