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民初1761号
原告:***水利工作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齐斯镇赛尔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卢永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纲,***库额尔齐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水利工作站与被告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水利工作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水利工作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瑶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