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30民初3004号
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OMA6DJ9YG5U,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娇,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OMA6EAGN56D,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黑鹿岩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37元,减半收取19218.5元,由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何义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