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30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9YG5U,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EAGN56D,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330××××67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3728.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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