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92-1号
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鸿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67978X(1/1)。
法定代表人:梶井久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李家湾道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929471XB。
法定代表人:黄驰。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黔0303执保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31724.5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231724.51元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2020年3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川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尾号5283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