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92-2号
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鸿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67978X(1/1)。
法定代表人:梶井久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李家湾道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929471XB。
法定代表人:黄驰。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黔0303执保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31724.5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231724.51元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2020年3月31日,被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原告已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已经撤诉结案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173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