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薄膜有限公司、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92号
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鸿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67978X(1/1)。
法定代表人:梶井久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李家湾道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929471XB。
法定代表人:黄驰。
***(杭州)薄膜有限公司诉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1724.51元或等值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31724.5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1724.51元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原告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