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薄膜有限公司、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财保152号
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67978X(1/1)。
法定代表人:梶井久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李家湾道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9294717XB。
法定代表人:黄驰。
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8847.71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薄膜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4210元,经本院院领导批准,予以免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