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恩希爱(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947号
原告:***(杭州)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67978X(1/1)。
法定代表人:梶井久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李家湾道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929471XB。
法定代表人:黄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薄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杭州)薄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