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366号
原告: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兴街东3巷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NFNN46。
法定代表人:高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春,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原告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81元(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睦洲新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武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娇娣
书 记 员 谭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