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044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洪奇大桥南岸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0067G。
法定代表人:关结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华,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被告: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5470234A。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永 宸
冯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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