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3民初501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振通一路**。
法定代表人:关结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华,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芸,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东兴大厦**101-106。
法定代表人:匡波。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二、三层除外)。
负责人:朱杰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0505.9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PZDM202044710000000134)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0505.9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0505.9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玉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雪银
书记员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