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556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洪奇大桥南岸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0067G。
法定代表人:关结珠。
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逸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024J。
法定代表人:林韵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3.19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22303.19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玉琼
人民陪审员 邓 婉 君
人民陪审员 车 小 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俊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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