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振通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关结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卓,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1)粤0191民初129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上诉人第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华兴公司系内地注册企业,不属于外商独资企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内地企业,合同签订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与港澳台地区无关联,不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华兴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第四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本案中,华兴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依照前述规定,本案属于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归口办理的案件。又因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订明,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黄埔区。依据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广州市黄埔区辖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归口办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第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第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蕴妍
陈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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