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异300号
申请人: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洛阳桥大街33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方依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该公司员工。
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洪奇大桥南岸西路。
法定代表人:关结珠。
被执行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华路60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侯万贵。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2020)粤0606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证明、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2020)粤0606执35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依据为(2019)粤0606民初10279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4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包括上述(2020)粤0606执3562号案件所涉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后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出具一份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其已将(2019)粤0606民初1027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权益及附属权益转让给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已生效的(2019)粤0606民初10279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人,与申请人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因此,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受让(2019)粤0606民初10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为由,申请变更其为(2020)粤0606执35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佛山市祥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粤0606执35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福增
审判员  周振祥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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