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9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振通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293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偿欠款等1428746.13元。因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粤0606执17227号案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本院现将本案并入(2022)粤0606执17227号案一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606执1956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