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012房。
法定代表人韦深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勇。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城际新苑5栋2309房。
法定代表人唐华丽。
上诉人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满勇、原审被告***、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雨花区,故请求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勇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原审原告满勇系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故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位于长沙市,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琦
附: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