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满勇、原审被告某某、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012房。
法定代表人韦深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勇。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城际新苑5栋2309房。
法定代表人唐华丽。
上诉人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满勇、原审被告***、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雨花区,故请求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勇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原审原告满勇系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故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位于长沙市,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琦
附: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