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2134号之二
原告满勇,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代理人喻朋,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韦深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勇诉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8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97211.13元。现因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满勇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满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合计497211.1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