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满勇与某某、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2134号之二
原告满勇,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代理人喻朋,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韦深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勇诉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8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97211.13元。现因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满勇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满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合计497211.1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