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满勇与某某、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2134号
原告满勇,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长沙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012房。
法定代表人韦深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城际新苑5栋230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满勇诉被告***、长沙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皑远机电”)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空调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空调主张其注册登记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告满勇主张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摔伤,摔伤的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金星路恒大华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长沙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