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满勇与某某、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2134号之一
原告满勇,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2012房。
法定代表人韦深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城际新苑5栋2309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勇诉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昌空调”)、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皑远机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满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菱昌空调、皑远机电名下的银行存款497211.13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满勇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满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长沙市菱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市皑远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97211.13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