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582号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水井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桑琰,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婷,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于2021年4月19日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7日作出厦翔劳人仲案字[2021]第311号裁决。***不服裁决,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1)闽0213民初2579号予以立案;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亦就同一份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案号为(2021)闽0213民初2582号。因此,***和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且本案立案在后,故本案应并入(2021)闽0213民初2579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闽0213民初257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蔡景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苏玉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