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391号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水井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桑琰,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婷,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同日,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天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梁美 端)
代书记员( 梁美 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