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583号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水井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桑琰,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婷,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千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玉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洪燕 贞)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